各镇财政所、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
我县从2009年1月起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全县家电下乡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并收到较好的成效,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家电下乡有力的拉动了农村消费,进一步扩大了我县内需。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惠农强农政策,最大限度的为农牧民提供优质便捷的资金兑付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精神[财建2009]458号},经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财政、商务部门研究,现就我县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 因地制宜改进家电下乡资金审核兑付办法
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以来,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准确审核兑付补贴资金,但是,由于此项工作无先前经验借鉴、基层财政工作繁重、加之农牧民群众对相关政策的理解程度不高,使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无法满足“方便、快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效应,结合我县实际,调整改进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即由原来的“农牧民到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调整改进为“销售网点直接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牧民垫付补贴资金并代办申领手续,按要求到县商务局办理补贴资金统一审核结算,县财政局根据商务局的审核结果,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方式。
二、新的资金审核兑付办法执行时间
从2009年11月1日起,我县全面实施家电下乡新的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原有的审核兑付办法。各镇财政所要在11月1日前将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完毕。
三、新的资金审核兑付办法操作规程
1.农牧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为农牧民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并由销售网点为农牧民直接垫付补贴资金。
2.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牧民身份证件的原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留存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审核后要将农牧民相关证件的原件当场退还农牧民。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牧民并做好解释说明。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县商务局统一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3.县商务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尽快审核农牧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牧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商务局留存备查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财政局申请结算。财政局按照已审《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的金额,将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销售网点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商务局不予清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4、销售网点每10天申报结算一次,销售量较大的,也可随时联系进行申报结算,具体办法由商务局和销售网点确定。
三、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的具体要求
1、为规范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国家专项资金安全,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的销售网点,要同财政局、商务局签定责任状。
2、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属于复印件的材料,必须经购买人签字并按指纹认可,申领材料应有购买人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3、销售网点要指定专人并出具委托书与商务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业务。
4、销售网点需按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与营业执照同名的存款帐户,便于及时结算垫付资金。
5、销售网点要按月与商务部门核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确保应补尽补和资金安全。
6、要强化对新资金审核兑付办法的宣传力度,销售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材料,让广大农牧民更深入了解国家惠农强农政策。
四、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的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
2、对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财政、商务部门要会同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经常性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3、商务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财政部门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督促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
4、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的发票监管工作,督促销售企业及时为购买农民开具发票,确保做到票实相符,以切实防止骗补行为。
5、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在足额追缴骗取资金的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并立即取消其销售资格,上报上级财政、商务部门追究对应中标销售企业的相关责任,同时公开通报处罚结果;骗补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原县财政局 五原县商务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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